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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雲林縣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」第二條、第三條、第四條,業經本府108年4月24日府行法一字第1082901867A號令發布,檢送上開標準乙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9/4/25
發文日期:2019/4/24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82901867B號
主旨:修正「雲林縣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」第二條、第三條、第四條,業經本府108年4月24日府行法一字第1082901867A號令發布,檢送上開標準乙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據規費法第7條、第8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。
二、另請本府水利處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,分別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雲林縣議會查照(附發布令、修正條文、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),並將備查及查照情形副知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請刊登公報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
附件:
  • 令-雲林縣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
  • 雲林縣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